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修竹
荷傳銘
複訴訟代理 謝文祥
人
被 告 楊舜凱
鄭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