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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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張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裁判宣示日期(一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因颱
風停止上班,改為一0二年八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示,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