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38號聲明人甲○○
巷26上列聲明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茲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記載民法第1138條各款所載之所有順位繼承人,並記載其存歿,各順位欄位不得空白(無論是否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且繼承系統表應由聲明人等共同蓋用印鑑章,以示負責其真實性及正確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