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沈証城沈萬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5,
2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