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昌黎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祥 蔣金秀 蔡章明
5樓 蔡雪鳳
之5 蔡章正 蔡國偉 蔡雪紅 上列上訴人鄭昌黎與被上訴人鄭文祥、蔣金秀、蔡章明、蔡雪鳳、蔡章正、蔡國偉、蔡雪紅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佰叁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伍仟 玖佰 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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