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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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1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業經本院審核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台│││臺│││││品│││臺灣高雄│灣│││灣│││││危│有期徒刑伍│九十三│地方法院│高│九十三│九十三│高│九十三│九十四│││害│月,如易科│年十月│檢察署九│雄│年度簡│年十二│雄│年度簡│年三月│││防│罰金,以叁│十八日│十三年度│地│字第六│月二十│地│字第六│十七日│││制│佰元折算壹││毒偵字第│方│一六四│一日│方│一六四││││條│日││七0五八│法│號││法│號││││例│││號│院│││院││││├─┼─────┼───┼────┼─┼───┼───┼─┼───┼───┼─┤││││臺灣高雄│台│││台││││││有期徒刑伍││地方法院│灣│九十三│九十三│灣│九十三│九十四│││竊│月,如易科│九十三│檢察署九│高│年度簡│年十二│高│年度簡│年三月││││罰金,以叁│年十月│十三年度│雄│字第六│月三十│雄│字第六│二十一││││佰元折算壹│十三日│偵字第二│地│三七九│日│地│三七九│日│││盜│日││一一五六│方│號││方│號│││││││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