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1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5月20日,以91年度訴字第11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91年6月24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93年3月3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94年2月18日,以93年度簡字第55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鳳山刑事第3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