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見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兆豐商銀嘉│臺灣銀行嘉│87年6月17日│440,000元│0000000││││義分行│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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