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秀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雪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雪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聲請人繳納互助會會款新臺幣3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匯款單、收據、相對人簽收之收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