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靜宜 、 鄭毓瑋 、 徐澤 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鄭毓瑋、 徐澤民 係李靜宜之一般保證人,請釋明是否為民法第748條所稱之共同保證人?又是否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聲請人聲請狀請求內容請一併更正。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