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瑾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豪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NB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愛客發有限公司,徐豪雄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徐豪雄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徐豪雄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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