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振利 (已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訴訟程序,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人之權利能力,始
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
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或
被告如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盧振利業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死亡,此有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於106年10月2
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
情形復無從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