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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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