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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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66號上訴人即被告源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7,5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3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