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4757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附表(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皆有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4757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附表(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皆有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