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聲請人即被告之經濟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情節等情狀,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