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郎因竊盜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威郎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表】:受刑人陳威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7日│101年1月1日││(民國)│││├────────┼────────┼────────┤│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692號│偵字第108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27│101年度易字第201││實││3號│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1日│101年9月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27│101年度易字第201││決││3號│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3日│101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932號│執字第11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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