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原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李志原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表:受刑人李志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0日│101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19號│第138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269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22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24日│101年8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269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22號││├────┼──────────┼──────────┤││判決│101年6月20日│101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280號│第11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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