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專調字第2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勞動調解筆錄聲請人 陳文意 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相對人力豪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輝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偉銘勞動調解委員許騉洪勞動調解委員李美惠書記官曾百慶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鄭晃奇律師到相對人力豪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俊輝到相對人代理人奚淑芳律師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
二、兩造基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其餘請求均拋棄,兩造不得相互再提出民、刑事訴訟及行政檢舉。
三、兩造就本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鄭晃奇律師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周俊輝
相對人代理人奚淑芳律師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曾百慶勞動調解委員許騉洪勞動調解委員李美惠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