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