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   告  翁萬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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