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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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昭銘
相 對 人  簡志伏
相 對 人  簡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
業經法服基金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法扶基金會審
查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此外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
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忠霖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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