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42號
原   告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訴訟代理人  游雅惠
被   告 鴻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5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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