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595號
原 告 伍紹煒
原 告 劉芸柔
上一 原告
訴訟代理人 劉世光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台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壹
仟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