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62號
原   告  鄭義循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湄苓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
捌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
貳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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