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政弦 債務人周立耀
樓債務人周何家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其中:
㈠新台幣壹佰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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