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吳俊成 即豪政租賃企業社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趙信義┌───────────────────────────────────────────────────┐│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李貞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45,000元│LB0000000│95年2月7日││││港分行││││├─┼─────────┼─────────┼─────────┼─────────┼─────────┤│2│李貞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2,810元│LB0000000│95年2月15日││││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