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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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之3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分別於(1)89年3月17日(2)97年5月29日邀債務人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新台幣67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89年3月17日起至109年3月17日止,自借款日起,前24個月按月付息,自第25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利息,利息按年率8.25%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消費者貸款契約為證。
(2)新台幣27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5月29日起至97年11月14日止,並約定到期本金一次清償,利息按年率3.517%按月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借款人)乙○○自(1)97年10月17日起(2)97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據消費者貸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台幣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丙○○、丁○○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相對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沈銘哲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翁│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3.09%│││648555│敏正, 翁福 │月17日起│││││1元│亨││││├──┼───┼─────┼──────┼──────┼───────┤│2│新臺幣│乙○○,翁│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3.514%│││270000│敏正,翁福│月29日起│││││0元│亨││││└──┴───┴─────┴──────┴──────┴───────┘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翁│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8555│敏正,翁福│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息│││1元│亨│││附表序號1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息附│││││││表序號1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翁│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0000│敏正,翁福│月30日起││內者依內者依上│││0元│亨│││利息附表序號1│││││││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息附表序號1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