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天民
法官黃斯偉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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