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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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育誠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7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字第65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郭育誠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育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藥事法關於偽藥及禁藥之定義,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22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列為偽藥;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又我國大陸地區領土,目前雖因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困難,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是以由我國大陸地區運送偽藥、禁藥至臺灣地區,若未經他國之轉口港,原不能將之與國外運輸進入者同視,而論以輸入之罪,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有關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該條例第40條既有以進口論之明文,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04號、83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扣得如附表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菸彈共43盒,均係被告向不知名賣家購買後,自香港地區輸入來臺,復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字號,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
(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謝昇翰 及報關業者仲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忽視政府管制藥品之政策,輸入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菸彈,損及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亦危及國人身心健康,所為顯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所輸入之電子煙彈,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均未蔓流、散布,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輸入禁藥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子菸菸彈共43盒,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依卷內資料尚未經行政機關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並銷燬,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寧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產品名稱數量(盒)【除編號7、8外,餘1盒內均含有3顆】1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勁爽薄荷)12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老冰棍兒)23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醉愛藍莓)24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釀荔枝)35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鎮西瓜)46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桃氣烏龍)27VEEXCHINESETEA(冷泡烏龍)3【1盒內含有1顆】8VEEXICEDPASSIONFRUIT(百香果多多)6【1盒內含有1顆】9麥克草本發光煙彈210WDGCOLDMILK(冰凍牛奶)211WDGICEDWATER(冰礦泉水)312WDGSTRAWBERRYYOGURT(草莓酸奶)313VEEXICEDMUNGBEAN(綠豆冰沙)114VEEXMINT(勁強薄荷)115VEEXICEDPEAR(冰梨)116VEEXCHEESEMATCHA(芝芝抹茶)317VEEXICEDGRAPE(葡萄冰沙)4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709號被告郭育誠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育誠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者屬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為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未依上揭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許可證,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先於民國109年8月5日前某時許,向不知情之謝昇翰借用其國民身分證,並以不詳方式取得 黃振佑 所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後,於109年8月5日委託不知情之仲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仲賀公司),以謝昇翰之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MAKEUPACCESSORY」1批(主提單號:000-00000000,報單號碼:CX090P9PW917,分提單號碼:
000000000000),而自香港地區輸入附表所示電子菸菸彈。
嗣於桃園市○○區○○○000號「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貨物進口區,經臺北關人員會同仲賀公司開箱查驗,發現未申報之附表所示電子菸菸彈共43盒及RELX悅刻煙桿2支,並扣得上開電子菸菸彈及煙桿。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郭育誠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坦承其認識謝昇翰,且109年迄111年2月間之住所地均在其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號5樓,而其於109年開始使用電子菸之事實。㈡證人謝昇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於其約17歲時,有在證人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居所,向證人借用證人之國民身分證輸入電子菸之事實。㈢證人黃振佑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其未有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亦未輸入本案扣案電子菸菸彈之事實。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09年9月30日FDA研字第1090027239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1份證明上開扣案之電子菸菸彈經檢驗,內含有尼古丁成分之事實。㈤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各1份證明有人以謝昇翰之名義向臺北關申報品名為「MAKEUPACCESSORY」、數量「5PCE」之快遞貨物1批,內容物為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菸菸彈,且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上收貨人及個案委任書電話號碼均為0000000000號之事實。㈥扣案貨物外包裝照片2張及內容物照片37張證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菸彈將以黑貓宅急便配送,且收貨地址係新北市○○區○○路00號,與被告戶籍地係同一地址,僅樓層有無,收貨電話號碼係0000000000號之事實。㈦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證明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係以證人黃振佑之名義於108年3月13日申請,且係預付卡之事實。㈧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列印資料1份證明被告於110年7月間有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報案之事實。㈨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台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6日北總企字第1100005798號函、為宏皮膚科診所110年12月1日函覆各1份證明被告於109年9月間曾在為宏皮膚科診所、台北榮民總醫院就診,且其所留存之手機號碼均為0000000000號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謝昇翰、仲賀公司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末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菸彈,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且係供被告犯本案輸入禁藥罪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檢察官陳寧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羅心妤附錄本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產品名稱數量(盒)【除編號7、8外,餘1盒內均含有3顆】1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勁爽薄荷)12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老冰棍兒)23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醉愛藍莓)24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釀荔枝)35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鎮西瓜)46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桃氣烏龍)27VEEXCHINESETEA(冷泡烏龍)3【1盒內含有1顆】8VEEXICEDPASSIONFRUIT(百香果多多)6【1盒內含有1顆】9麥克草本發光煙彈210WDGCOLDMILK(冰凍牛奶)211WDGICEDWATER(冰礦泉水)312WDGSTRAWBERRYYOGURT(草莓酸奶)313VEEXICEDMUNGBEAN(綠豆冰沙)114VEEXMINT(勁強薄荷)115VEEXICEDPEAR(冰梨)116VEEXCHEESEMATCHA(芝芝抹茶)317VEEXICEDGRAPE(葡萄冰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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