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14號上訴人 李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