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 何同漢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萬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64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6060元,尚應補繳3萬958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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