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92號原告 張美丹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被告 柯賜海 現於台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9191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家庭暴力傷害、妨害名譽及妨害性自主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即將移由刑事庭審理,該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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