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0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惠惠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95年2月10日│46,780元│0000000│││││銀行台中分行│││││├──┼─────────┼─────────┼───────────┼────────┼────────┼──┤│002│ 徐正芳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95年2月10日│28,210元│AG八四三七七四│││││行│││六││├──┼─────────┼─────────┼───────────┼────────┼────────┼──┤│003│ 王祥人 │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95年2月10日│17,340元│VC六四二三六0│││││行│││六││├──┼─────────┼─────────┼───────────┼────────┼────────┼──┤│004│匯芳書局 陳昭源 │合作金庫銀行南屯分│95年2月10日│66,713元│EX0七一一二一│││││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