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易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俞允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俞允榮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理由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俞允榮真正住居所,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