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顏旭男
相 對 人  劉明奕
       宋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士簡字第944
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
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
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有其
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係訴訟
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對案件審理有所
遲緩,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他方當事人聲明
之證據不為調查等,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自
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
例及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判可資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 李建忠 法官106年7月25日裁定
分別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及載明聯絡電話(下稱系爭裁定)
,其中就補繳裁判費部分,聲請人已繳新臺幣(下同)3,20
0元,此筆裁判費非聲請調解之費用,然李建忠法官仍要聲
請人進行調解程序,明顯與法不合,侵害聲請人之程序選擇
權;就載明聯絡電話部分,如不載明即駁回訴訟,已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故李建忠法官執行職務,明顯違法
且偏頗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法官偏頗事由為法官於訴訟程序中所為
之系爭裁定及調解程序之進行有違法之處,然聲請人如認其
裁定或程序之進行有不適法之處,尚非不得於判決後以上訴
程序救濟之,僅認系爭裁定或程序違法即謂法官有偏頗之虞
,僅係其主觀上疑有偏頗之虞,並非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
審判者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尚難認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
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楊舒嵐
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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