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63號
原   告  黃則寬
被   告  張善容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九樓房屋
(含車位)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零肆元,並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1日與伊簽訂房屋租賃
契約,約定由被告向伊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號9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05年5月1日
起至106年7月31日止計1年3月,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
,785元,水、電、瓦斯及管理費,圴由被告自行負擔。詎被
告僅繳付9個月之房租及押租金38,000元後,即未依約按時
繳納房租,現已積欠106年2月至同年6月達6個月共114,000
元租金,經伊以押租金38,000元扣抵後,迄今仍積欠76,000
元未繳納。另被告尚積欠系爭房屋106年2月至同年7月之管
理費16,704元,共計130,704元未給付。經伊以存證信函通
知被告限期繳納上開積欠之款項,如逾期未繳納則終止系爭
租約,惟被告卻置之不理。為此,基於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如主文第1項
及第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房屋租
賃契約書、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租賃契約及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並給付
原告130,704元積欠之租金,暨按月給付21,784元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第1項第3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6,83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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