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元慧
       傅元宏
       傅元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爸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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