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乃升 訴訟代理人 葉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永祥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3,32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