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抗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68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蘇啟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請審酌抗告人所犯多為竊盜、施用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較輕,且犯後坦承犯行,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可酌定較低之刑度,又抗告人於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犯行,經法院諭知刑前強制工作3年,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一直表現良好。而抗告人對於過去所為已深感悔悟,請能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左右之刑,給予抗告人最後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並符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復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中(有期徒刑部分),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6、7、9至11、13至15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抗告人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所宣告之刑,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2年,各罪(18罪)刑期全部加總為外部界限,則原審法院審核全案,並斟酌如附表編號3、4所示計2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計3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計3罪,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之情,且考量附表編號2、3、4、7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6、9至18所示之罪為竊盜(或加重竊盜)罪,各自侵害之法益種類、犯罪情節、手段相似,而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違反森林法、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為肇事逃逸,則屬侵害不同法益,兼衡附表各罪之時間間隔、各罪依其情節所量定之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一切情狀,依法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有關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且其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亦無「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未曾定刑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7月),並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再者,原審就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各罪(拘役部分),定應執行拘役4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無違誤或不當。從而,原審法院於裁量另定本案應執行之刑時,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並未喪失權衡意義,且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已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態樣、關係、非難重複性等情予以綜合判斷,其量刑之裁量行使亦無顯然違背比例原則,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可言。是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以前詞提起抗告,難謂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法裁定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各罪(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4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107年4月21日107年2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1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8、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67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96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判決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67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96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確定日107年11月23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6日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1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4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2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99號)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7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45號)②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森林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450萬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104年11月7日107年4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8、3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566、8043、8198、8199、8200、8315號、105年度偵字第39、57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85、2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71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46號判決日107年11月13日107年3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2月27日)108年5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029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46號確定日107年12月6日108年2月27日108年6月3日備註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7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45號)②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5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7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11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肇事逃逸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晚間9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7年7月14日)107年7月8日107年5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429號(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調偵字第42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88、4832、5984、60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87號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日108年5月29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87號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確定日108年6月18日108年11月4日108年10月28日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8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8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33號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40號②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共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4日107年8月8日107年5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88、4832、5984、6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88、4832、5984、6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88、4832、5984、60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確定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40號②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40號②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41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6日107年9月19日107年11月間某日晚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0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3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80號108年度六簡字第325號109年度易字第251號判決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17日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80號108年度六簡字第325號109年度易字第251號確定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2月26日109年8月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8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59號編號161718罪名共同竊盜共同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2日107年11月2日107年1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判決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確定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備註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保字第84號②編號16至1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保字第84號②編號16至1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保字第84號②編號16至1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收受贓物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7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7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4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日107年7月31日108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確定日107年8月27日108年11月4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90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9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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