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69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葉晋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21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葉晋榕犯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緣葉晋榕係位在臺南市東區之「日式威廉」髮廊員工, 許瑋婷 因常至該髮廊消費而結識葉晋榕,經葉晋榕表示其男友 陳昌龍 (另為不起訴處分)係當鋪員工可合作對外放貸,而自民國105年4月間,由許瑋婷擔任金主、葉晋榕對外接洽抽成賺取利息及手續費之方式,一同對外放款。俟葉晋榕因部分借款人遲未還款而無力轉交利息予許瑋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如附表所示,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1月底,在其任職之上址髮廊內,向許瑋婷佯稱:如附表所示借款人欲借款周轉,均有抵押品,並無風險云云,致許瑋婷誤信為真,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後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或以債務抵銷之方式供葉晋榕放款,然葉晋榕自108年1月底即未如期給付利息,經許瑋婷向葉晋榕所稱如附表所示 邱耀生 等借款人查證後,發覺該等借款人並未透過葉晋榕借款,始悉受騙並提告。
二、案經許瑋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晋榕於偵查及原審坦承不諱(偵續20卷第111至118頁,原審卷第41、82頁),核與告訴人許瑋婷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所提供供被告匯款利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交易明細、告訴人與案外人邱耀生之對話錄音譯文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上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2、5、8、11、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編號3、12、18、19、2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就附表編號4、6、7、9、10、13及14、15、16及17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如附表所示各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如附表所示19次詐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詐欺事證明確,論處罪刑,固非無見,惟查:⑴
被告佯稱有人借款,實則無此人存在,自無所謂第一期利息可言,此部分應只成立告訴人實際匯款之詐欺取財罪,原審論以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之想像競合犯,尚有誤會。⑵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以符罪刑相當之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所稱之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倘條件有別,應本乎正義理念,分別適度量處,禁止恣意為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56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上開19次詐欺行為,造成如附表所示之損害,合計高達新台幣(下同)1千多萬元,均無賠償,有本院調解進行單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65、109、125、151、193頁),原審就各罪卻僅量處有期徒刑3至6月,顯有過輕之嫌。
㈡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對帳以利和解,然卻拒不到庭,亦無和
解,其上訴顯無理由;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主張並無和解,量刑過輕等語,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償還告訴人之放貸款項,竟以佯稱他
人借款之方式,詐取告訴人之金錢,法治觀念薄弱,未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供稱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美髮工作,晚上在餐廳擔任服務生,月薪約3至4萬元,需扶養父母,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依據詐欺金額20萬元以下判處有期徒刑4月;40萬元以下判處有期徒刑6月;60萬元以下判處有期徒刑7月;80萬元以下判處有期徒刑8月;100萬元以下判處有期徒刑9月;120萬元以下判處有期徒刑10月;140萬元以下判處有期徒刑11月;逾14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年等情,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本案所為,均屬相同財產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動機及手段相近,並考量宣告刑刑罰效果之邊際遞減關係,於整體評價後,定如
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詐欺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均未扣案,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借款人欲借款金額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借款利息(月息)備註原審主文本院主文1 郭逸夫 20萬元107年6月13日18萬8,000元6分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 陳昱真 10萬元107年7月2日9萬4,000元6分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 蔡俊吉 50萬元未匯款未匯款7分經以被告積欠告訴人之利息相抵後,告訴人始未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傅天雄 40萬元107年8月31日15萬6,000元7分告訴人預先扣除被告應給付及先前借款所積欠之利息後始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 詹宏杰 70萬元107年9月14日64萬4,000元8分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 黃秀賓 40萬元107年9月25日10萬9,500元8分告訴人預先扣除被告應給付及先前借款所積欠之利息後始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 陳正博 45萬元107年10月15日18萬3,000元8分告訴人預先扣除被告應給付及先前借款所積欠之利息後始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 林鴻宗 60萬元1.107年10月22日2.107年10月24日①22萬元②30萬8,000元12分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 黃文欣 80萬元107年10月30日40萬4,000元12分告訴人預先扣除被告應給付及先前借款所積欠之利息後始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洪政淪120萬元1.107年11月8日2.107年11月9日①70萬元②28萬元10分告訴人預先扣除被告應給付及先前借款所積欠之利息後始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邱耀生60萬元107年11月18日55萬2,000元8分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 楊富仁 80萬元未匯款未匯款10分經以被告積欠告訴人之利息相抵後,告訴人始未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 孫智盛 60萬元107年12月6日67萬2,000元8分告訴人預先扣除被告應給付及先前借款所積欠之利息後始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 林坤龍 100萬元15 曾元良 80萬元107年12月15日82萬2,000元(73萬6,000元以外部分,為被告先前誤匯款項)8分告訴人係連同被告先前誤匯之額外款項,一同退款而匯款予被告。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 趙樽成 80萬元107年12月28日73萬元10分告訴人預先扣除被告應給付及先前借款所積欠之利息後始現金交付借款。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 賴杰民 50萬元8分18 洪昌進 60萬元未匯款未匯款10分經以被告積欠告訴人之利息相抵後,告訴人始未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 吳彥程 100萬元未匯款未匯款10分經以被告積欠告訴人之利息相抵後,告訴人始未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 黃碧雲 20萬元108年1月16日17萬6,000元12分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 陳昆棋 30萬元未匯款未匯款10分經以被告積欠告訴人之利息相抵後,告訴人始未匯款。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撤銷。葉晋榕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