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啟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啟政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所犯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啟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18
、編號19至20所示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5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刑確定,依該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7年11月間某日晚上」,雖其真正之犯罪時間未明,然考量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定應執行刑屬對受刑人有利之事項,自應認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即107年11月23日)前所犯,以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12、16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6、7、9至11、13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罪,均各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編號19至20所示之各罪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各罪、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另經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罰金刑部分,因其餘之罪均無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附表:【受刑人蘇啟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107年4月21日107年2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1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8、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67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96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判決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67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96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確定日107年11月23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6日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1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4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2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99號)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7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45號)②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森林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450萬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104年11月7日107年4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8、3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566、8043、8198、8199、8200、8315號、105年度偵字第39、57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85、2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71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46號判決日107年11月13日107年3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2月27日)108年5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029號108年度六簡字第146號確定日107年12月6日108年2月27日108年6月3日備註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7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45號)②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5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37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11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肇事逃逸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晚間9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7年7月14日)107年7月8日107年5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429號(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調偵字第42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88、4832、5984、60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87號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日108年5月29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87號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確定日108年6月18日108年11月4日108年10月28日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8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48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33號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40號②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共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4日107年8月8日107年5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88、4832、5984、6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88、4832、5984、601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88、4832、5984、60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緝字第7號、108年度易字第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確定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40號②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40號②編號9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41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6日107年9月19日107年11月間某日晚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0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3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80號108年度六簡字第325號109年度易字第251號判決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17日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80號108年度六簡字第325號109年度易字第251號確定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2月26日109年8月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8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59號編號161718罪名共同竊盜共同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2日107年11月2日107年1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判決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確定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備註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保字第84號②編號16至1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保字第84號②編號16至1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保字第84號②編號16至1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收受贓物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7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7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4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日107年7月31日108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31號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確定日107年8月27日108年11月4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90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9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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