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37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王親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陸佰陸拾柒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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