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 簡清 三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冠瑜賴宥均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賴冠瑜及賴宥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