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73號上訴人 曾涓樺 被上訴人鮮奇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思 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79,68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7,23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繳23,619元(計算式:47,238元×1/2=23,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