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簡德隆
吳琬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告 秦儀雅
巴家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龍輝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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