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林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①190,000元、
②186,554元,約定自104年12月2日起至111年12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
1月18日止累計①138,358元(其中133,936元為本金;3,
929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②136,496元(其中131,521元為本金;4,182元為利息;7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06年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①150,000元、②74
,598元,約定自106年6月3日起至113年6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1月18日止累計①135,826元(其中130,921元為本金;4,11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②65,688元(其中64,463元為本金;1,2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於105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①143,035元、②23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8年1月18日止累計①110,100元(其中108,795元為本金;1,3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②175,752元(其中173,656元為本金;2,0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