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告水尾福德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建成 被告 張鴻森 上列被告因切竊盜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21、12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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