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洪婷婷 被告 仲瑞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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