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沈寶釵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
相 對 人 黃馨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度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
,其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3年度屏補
字第205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
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審查表、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滕一珍